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海辉联营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孙海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88号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宗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海辉,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海辉联营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