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九梅与赵文娟,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九梅,赵文娟,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王九梅,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秦皇中路41号内6号楼1单元3层东户,身份证号:610425196009091747。被告赵文娟,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勤俭小区3号楼1单元2层西户。被告单勇,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勤俭小区3号楼1单元2层西户。本院在审理王九梅与赵文娟,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九梅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九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王九梅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佩玲人民陪审员 许富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