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峄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房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建,林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房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长云,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峄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长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长云于2014年8月2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长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长云位于峄城区中兴大道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峄城字第xxx92**号,枣房权证峄城字第xxx9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