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江骏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其超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骏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其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6号申请人吴江骏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鲈乡北路展虹桥堍。法定代表人潘志强。被申请人陈其超。申请人吴江骏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其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江骏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一、仲裁判定的事实不明。被申请人私自采用其它工艺加工,造成某工件报废,直接经济损失2600元;被申请人擅自离岗造成加工错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元。被申请人在仲裁庭隐瞒了上述事实。因被申请人未及时更换刀片,造成损失。申请人负责人身体不适未出庭,仲裁委员会未能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5)第0409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陈其超表示认可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409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中,申请人的主张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江骏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吴江骏友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