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宁愿与王海军、李俊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愿,王海军,李俊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王宁愿,女,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被告李俊玲,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愿诉被告王海军、李俊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愿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王宁愿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海军、李俊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张晓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