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兰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兰春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7块田。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春丽,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丹桂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立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