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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陕平与被告西平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陕平,西平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朱陕平,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陕平与被告西平县华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西平县107国道路西的汇通商业广场A区、B区、C区、D1#、D2#号商铺和原107国道以西浙商工业园C区1#厂房、3#厂房及配套的C1#综合楼、C3#综合楼及职工住宅1#楼、1-2层商铺(价值6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位于西平县107国道路西的汇通商业广场A区、B区、C区、D1#、D2#号商铺和原107国道以西浙商工业园C区1#厂房、3#厂房及配套的C1#综合楼、C3#综合楼及职工住宅1#楼、1-2层商铺(价值6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