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字第5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立叶与欧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叶,欧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5877号申请人陈立叶,居民。被执行人欧世和,居民。申请人陈立叶与被执行人欧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赣民初字第5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世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立叶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但工资已被其它案件冻结,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赣商初字第5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董作利执行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