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克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克峰,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4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清玲,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克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立案前,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