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玉魁与王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魁,王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29-1号原告:王玉魁,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慧。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化忠,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马东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魁诉被告王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魁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申请,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先于给付医疗费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先于给付原告王玉魁医疗费100000元,于2015年6月5日前付清。(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收款人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