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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木易阻燃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木易阻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腾森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木易奇木有限公司,广州市森易木制品有限公司,杨光伟,姜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勇,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被执行人:广州木易阻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姜泽兵。被执行人:云南腾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县。法定代表人:杨光伟。被执行人: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光伟。被执行人:河南木易奇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表人:杨光伟。被执行人:广州市森易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被执行人:杨光伟,住广州��花都区。被执行人:姜泽兵,住云南省宣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木易阻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腾森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木易奇木有限公司、广州市森易木制品有限公司、杨光伟、刘勇、姜泽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未承诺涉案债务按公证债权文书及《借款展期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5)粤广花都第4314号执行证书的程序不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上述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应裁定不予执行。所以,请求裁定(2015)穗花法执字第1943号案不予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根据(2015)粤广花都第4314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州木易阻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腾森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木易奇木有限公司、广州市森易木制品有限公司、杨光伟、刘勇、姜泽兵。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异议人的申请,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勇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建飞审 判 员  水 翔代理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