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回龙镇步步高工业园工业集聚基地。法定代表人:梁满堂。委托代理人:李植炼,高要市禄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南岸要南一路109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098337-3。负责人:麦穗,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海、符俊,均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要市兴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游兴华代理审判员 赖金华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舒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