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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过荣华、过海与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荣华,过海,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过荣华。申请执行人过海。委托代理人刘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应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过荣华、过海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55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第00274号、第00275号、第00276号、第00278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中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7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0273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7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维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