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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王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ERDTELLBUESCHER。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上诉人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期间,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王宇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依约履行义务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无需通过审判的形式来确认。由于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后,上诉人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后,上诉人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按月转帐至被上诉人个人账户内,但被上诉人将费用退还并明确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其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诉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瓦格纳尔喷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晓勇审 判 员  邬 梅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