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畅新与田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畅新,田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畅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立平。上诉人李畅新因与被上诉人田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208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履行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畅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豫梅审 判 员 蔡红曼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