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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孟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