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王继一,王继辉,张玉明,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李瑞青,青州市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生照,张玉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653-2号原告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775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6595-6。法定代表人梁冬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初宝光。委托代理人张德新,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建德村,组织机构代码74023608-6。法定代表人王继一,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继一。被告王继辉。被告张玉明。被告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经济开发区中心路2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9858-2。法定代表人朱敬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敬强。被告李瑞青。被告青州市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工业园阳光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82723-3。法定代表人郭生照,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生照。被告张玉爱。被告青州市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生照、张玉爱的委托代理人王奇标,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益丰油脂有限公司、王继一、王继辉、张玉明、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朱敬强、李瑞青、青州市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郭生照、张玉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2元,减半收取151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曾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郇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