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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兰英与傅天云、邵月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兰英,傅天云,邵月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67-1号原告:何兰英。被告:傅天云。被告邵月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兰英诉被告傅天云、邵月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兰英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何兰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