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兰英与傅天云、邵月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兰英,傅天云,邵月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67-1号原告:何兰英。被告:傅天云。被告邵月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兰英诉被告傅天云、邵月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兰英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何兰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