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北商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商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洪义,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商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商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华清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诉讼保全费1485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