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创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赵建奇、王旭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创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赵建奇,王旭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创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魏庄韩了起重市场。法定代表人韩向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奇。被执行人王旭穗。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爱英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