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17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E座1-7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缴纳了18589.08元案件款,申请人并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