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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峨边彝族自治县。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