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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俊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825号罪犯邓俊,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嘉善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罚金已缴纳3000元,在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54、58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罪犯邓俊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暴力犯,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且结合原判,对罪犯邓俊的减刑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机关对罪犯邓俊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俊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谢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