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张××,农民。被告王××,农民。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