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9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语鑫物资有限公司、黄起铃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黄起铃,张祖安,陈孙梅,上海语鑫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77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建平,行长。被执行人黄起铃,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祖安,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孙梅,���,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语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凤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黄起铃、张祖安、陈孙梅、上海语鑫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084号判决主文第一至六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