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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生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志、陈庆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53号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志,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庆英,女,1983年12月5日,苗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志、陈庆英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正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