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永西与深圳格林村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西,深圳格林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典咖啡语茶厅,王泽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格林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超美。原审被告:深圳市蓝典咖啡语茶厅。法定代表人:王泽胜。原审被告:王泽胜。上诉人李永西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格林村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蓝典咖啡语茶厅、王泽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占房产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