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国林仲裁裁决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某。被执行人韩国林,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国林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为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4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国林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玉亭审判员 张 嵩审判员 何万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