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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国林仲裁裁决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某。被执行人韩国林,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国林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为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4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国林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玉亭审判员  张 嵩审判员  何万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