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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莫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郑忠东、杨永连,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