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莫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郑忠东、杨永连,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