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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田某某,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懿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4日生育长子赵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酒后无理取闹,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直至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今诉之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4日生育长子赵某某。婚后因家务琐事等,原被告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2015年5月12日,原告田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陈述等材料为证,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相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懿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