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峰。委托代理人:郑中华。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华。委托代理人:汪东鸣。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京工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昌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