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张某。被告: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住所地均为黑龙江省拜泉县新生乡永胜村1组,不属我院管辖,故应由原、被告住所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