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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张某。被告: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住所地均为黑龙江省拜泉县新生乡永胜村1组,不属我院管辖,故应由原、被告住所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