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邹军与唐良雄、陈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邹某。被告唐某某。现下落不明。被告陈某某,1976年4月25日。现下落不明。原告邹某诉被告唐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唐某某向其借款200000元,但唐某某仅归还了50000元,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唐某某分期归还邹某150000元借款,逾期则承担违约金30000元,但之后唐某某分文未付。唐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要求唐某某、陈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0元并由唐某某支付违约金30000元。被告唐某某、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唐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邹某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邹某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借条出具后唐某某仅归还借款50000元。2014年2月13日,邹某与唐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确认截至2014年2月13日唐某某结欠邹某借款150000元,还款方式为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如唐某某未按期还款,邹某有权要求唐某某一次性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唐某某未按期还款,邹某遂于2014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唐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及时归还。邹某主张唐某某向其借款150000元,有唐某某本人出具的借条及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为凭,唐某某逾期不还系违约方。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邹某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现邹某要求唐某某立即归还150000元借款并承担违约金30000元,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唐某某、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未能举证该笔债务属唐某某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邹某要求陈某某归还150000元借款,该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邹某借款150000元。二、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邹某违约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4050元,由唐某某、陈某某负担。该款已由邹某预交,唐某某、陈某某应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迳付邹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微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逸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