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红利与渭南医院、员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居民。系临渭区荣迪家电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刘某,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齐某。原告马某与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经开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开区医院法定代表人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止,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五金、电器及劳保用品,共计价值64195元,每次销售货物附有清单,并有被告后勤部主任员鹏的签字。原、被告约定以转账的形式支付货款。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2513元,剩余货款51682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68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马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渭南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登记通知书、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经开区医院的登记信息及被告主体适格;2、销货清单四十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64195元;3、证人员鹏、王丽的证言,证明员鹏从原告处购买货物用于被告经开区医院;4、客户交易电子回单一份,证明被告经开区医院向原告马某支付货款12513元的事实。被告经开区医院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马某提供的证据,因被告经开区医院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提供的销售清单、客户交易电子回单及被告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51682元的事实。因被告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原告马某向被告经开区医院先后供应五金、电器及劳保用品等共计43张销货清单,价值64195元,销货清单上均有被告经开区医院后勤部主任员鹏的签名。2014年1月23日,被告经开区医院以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义通过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金桥支行给临渭区荣迪家电经销部汇款12513元,剩余货款51682元未付。另查,临渭区荣迪家电经销部经营者为原告马某,个体工商户。2011年12月29日,被告经开区医院在渭南市民政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014年3月18日经渭南市卫生局批准,该院变更为渭南医院,并刻制新印章,但未在渭南市民政局办理相应更名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渭南市卫生局文件、渭南市民政局文件,销货清单、证人证言、客户交易电子回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开区医院作为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依法应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遵守相关登记管理制度。被告经开区医院虽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更名,但始终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亦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应更名登记,故其名称仍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被告经开区医院主体适格。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马某向被告经开区医院供应了价值64195元的物品,并有被告经开区医院职工员鹏的签字认可,其行为属职务行为。被告经开区医院仅支付原告马某货款12513元,剩余货款51682元未付,构成违约。故原告马某要求被告经开区医院支付货款51682元应予支持。关于原告马某要求被告经开区医院支付利息一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9日起至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某货款51682元及利息(计算办法:自2015年3月9日起至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沙荣审判员 赵 晔审判员 申晓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华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