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伊犁金城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彩荣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犁金城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6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伊犁金城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钱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湘阁,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彩荣,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再审申请人伊犁金城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彩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敖其尔加甫审 判 员 王 福 生代理审判员 陈 建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