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二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江特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江特科技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岳兴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永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江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管字第2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筑产品购销合同,根据该合同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代琳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