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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钦令、肖钦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钦令,肖钦朋,肖钦永,张洪浩,肖书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488-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789号。法定代表人崔玉光,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奇,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集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肖钦令,农民。被执行人肖钦朋,农民。被执行人肖钦永,农民。被执行人张洪浩,农民。被执行人肖书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钦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