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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双双诉贾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双,贾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39号原告:张双双,女,汉族,23岁,住涡阳县高炉镇。被告:贾云,男,汉族,30岁,住涡阳县涡北煤矿。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