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桂林xx公司与临桂县xx村、桂林市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50-2号原告桂林xx公司。法定代表人石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xx,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临桂县xx村。负责人朱xx,村长。委托代理人江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委托代理人江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桂县xx会。负责人张xx,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江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桂县xx政府。法定代表人廖xx,镇长。委托代理人:潘xx,治委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xx公司诉被告临桂县xx村、桂林市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原告桂林xx公司诉被告临桂县xx村合同���纷【(2013)临民初字第xx号】一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8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因【(2013)临民初字第xx号】案件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审结,并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决定恢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2015年5月25日开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桂林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桂林xx公司负担。审判长石剑审判员骆小庆人民陪审员何永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卢晨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