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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作山与董金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作山,董金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作山。委托代理人:薛翠明,靖宇县靖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金波。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作山因与被上诉人董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退回上诉人张作山。(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锡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