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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明德诉鞍山天弘投资管理有限���司、洛阳康天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77号原告:沈明德,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鞍山天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喜,法定代表人。被告:洛阳康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范军康,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德诉被告鞍山天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康天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明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鞍山天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康天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明德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德撤回对被告鞍山天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康天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沈明德。审 判 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