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小建与被告岳磊、化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建,岳磊,化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郭小建,男,生于1973年1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磊,男,生于1985年3月9日,汉族。被告化卉,男,生于1986年6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建与被告岳磊、化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岳磊、化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小建申请撤回对被告岳磊、化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建撤回对被告岳磊、化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小建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