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马某诉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860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宗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宗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秦晓歌陪审员 杨聚军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刘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