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终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108号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3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帮君诉称,2014年11月30日,李帮君向司法部投诉,请求司法部对北京市司法局2012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违背事实于2012年12月19日出具(2012)京司鉴投复129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帮君再次投诉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北京市司法局129号答复)这一违法事实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司法部至今未将处理该投诉的书面结果告知李帮君,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不作为违法,判决司法部限期对李帮君2014年11月30日具文投诉书作出处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司法局作出129号答复后,李帮君已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在司法部复议决定维持北京市司法局129号答复的情况下,李帮君反复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进行投诉,属于向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行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上诉人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部是有法定的行政职责受理李帮君的投诉。司法部至今不作答复是不作为的,是违法的。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经查明,2013年1月,李帮君就北京市司法局129号答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同年2月25日,司法部作出(2013)司复决5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北京市司法局129号答复。李帮君于2013年3月3日以北京市司法局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司法局违法作为的行为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市司法局129号答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西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定,认定李帮君就本案被诉北京市司法局129号答复提起诉讼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缺乏正当理由,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司法部已就李帮君不服北京市司法局129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了(2013)司复决5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北京市司法局129号答复。现李帮君再次向司法部投诉,属于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信访行为。李帮君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李帮君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