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东晓,陈志远与钟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东晓,陈志远,钟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晓,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远,男,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丽婷,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福龙,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代理人赵万生,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东晓、陈志远为与被上诉人钟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东晓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东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上诉人陈东晓撤回上诉。上诉人陈东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本院减半收取325元,由陈东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灵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