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丁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齐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立,齐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丁民初字第77号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杨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保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立,男,汉族。被告:齐森,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齐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曾宪本人民陪审员 庞 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