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