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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荣与南充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荣,南充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325号原告任荣,男,1974年3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杜玉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荣诉被告南充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2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任荣未按期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叙瑺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人民陪审员  苟长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