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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4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郭书华与蒋龙其、蒋雪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华,蒋龙其,蒋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585号申请执行人郭书华,女,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蒋龙其,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蒋雪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蒋龙其、蒋雪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龙其钱款人民币774,2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蒋雪俊钱款人民币184,2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