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培兵与虞飞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培兵,虞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余培兵。被执行人虞飞君。本院在执行余培兵与虞飞君(2015)舟定执民字第6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有笔工程款本院已冻结,但还未结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6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百度“”